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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5-01-14 13:32:10     阅读量:1850

  PART 01、什么是物业公共收益?

  物业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PART 02、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哪些?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

  (二)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

  (三)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

  (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

  (五)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六)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

  (七)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PART 03、物业共用部位包括哪些?

  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PART 04、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哪些?

  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另外,共用设施设备还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

  出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PART 05、物业公共收益管理

  应坚持什么原则?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PART 06、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时,不论是否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都应当依法履行业主自治表决程序,表决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手续。

  (一)业主自治表决。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行政审批手续。由业主依法办理规划、施工、经营所需的审批手续。

  PART 07、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应当如何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

  收支情况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物业小区应当按照美观、规范、实用的基本原则设置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和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公示牌应包含物业服务公示栏、公共收益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等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公示上述公共收益收支有关内容。

小区公共收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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