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收取“违约金”合理吗?
答:如果业主无理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不高于本金的“违约金”,如果业主有正当理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或减少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的请求。
2、小区管理规约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小区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是能得到法院认可的,除非该规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业主和物业公司应当重视《小区管理规约》的制订并遵守。
3、物业公司应不应该向业主小区公开收支情况?应该多久公开一次?
答:物业管理实行包干制的小区,物业公司没有法定义务向业主公开支收情况,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企业向业主公开支收情况的除外。物业管理实行酬金制的小区,除了要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外,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但,无论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公司都应向业主公布共有部分经营收入的收支情况,并单独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