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业管理杂志今年第九期《物业管理行业8月舆情报告》中的讯息《物业诉讨物业费败诉“新交房物业费”引发关注》提及江苏镇江审理的“新交房物业费”案件,一经媒体报道、转载,即引发关于“空置房物业费该不该收、怎么收”的讨论。真所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上述讯息还指出:“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方面,各地实施政策也不尽相同,如《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费按不超过90%缴纳。现实中有的省市规定的空置房物业费标准比这还低,如按合同约定物业费的80%、70%支付。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支付的相关规定,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层面看,的确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须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即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业主,须为自己所有的房屋支付物业费,这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业主作为空置房的所有权人,从此推断,空置房业主应该依法支付物业费。
实际上,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各地有关空置房支付物业费的规定,即使是那些按一定比例支付的规定,事实上已经回答了“空置房物业费该不该收”即空置房业主是否应该支付物业费的问题,显而易见的是:空置房业主应该支付物业费。
自然,空置房物业费的讨论焦点,是空置房业主应该怎样支付物业费,即全额支付还是按一定比例支付。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条款中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即物业费;“物业”包括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空置房是其中房屋所处的一种使用状态,自然归属于物业。从物业所有权的视角看,在物业未交付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情形下,开发建设单位是此类物业的所有权人,即开发建设单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之规定,是此类物业的业主。《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全额支付物业费,从法律视角看,开发建设单位不是以开发商的身份,而是以业主的身份,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物业费的约定,全额支付其享有所有权的空置房的物业费。这一规定是符合所有权法的:享有所有权就应当承当相应的义务。那么,享有空置房所有权,就应承担空置房的相应义务。这在法律上,意味着空置房业主应该全额支付物业费,否则就会造成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支付物业费标准不一的情形,这有悖于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