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办理入户时,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哪些费用?
业主办理入户时,需按下列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业主购买期房,应交付自住宅交付使用之日(按住宅局签发的住宅交付费用许可证为准)起至办理入户手续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不超过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付款;
业主购买现房,应交付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理入户手续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不超过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预付款。
业主入户后,预付不超过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住宅,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
业主入户时不需要再交付装修保证金。
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其他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办收费的,应经物业部门认可。业主在交付时,可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验看代办委托的物价部门认可的有关证明。
开发企业为房屋添置的所有设施,应按规定计入房屋转让总价格中,不应在业主入户时,另增收费项目。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哪些属法律禁止的行为?违者将承担什么责任?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2)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5)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6)乱倒垃圾、杂物;
(7)在建筑屋、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8)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1)、(2)、(3)禁止行为,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4)、(5)、(6)、(7)、(8)禁止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有什么规定?
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违反上述规定,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