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哪个部门负责组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无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由谁来管理?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有权更换物业公司吗?
更换物业是业主大会的权力。可以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不能代替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