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得少于1/2,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的基础上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