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监督,可以有效解决居民家中的烦心事,对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幸福感很有帮助。但是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好,业主又该如何管理监督呢?很多业主采用了以下的方式:更换小区物业公司,可最后发现换来换去比如最开始的那个,就像花花公子,总想找到一个完美的女友,可找了很多女孩后,发现都不如最初的那个他。
1、协商终止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一致解除物业合同。
即使协商不成,但物业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直接解除。
2、到期不续聘
在物业服务合同快到期时,业委会可以提前3个月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要不要续聘。
如果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到期后服务继续履行。
但处于随时可以解除的状态,只要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提前2个月通知即可。
《民法典》第948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3、业主大会单方解除合同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
条件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投票2/3以上通过,就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民法典》第946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员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员,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