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应当向开发商主张申请质量问题的保护,而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房屋的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这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而业主与物业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关系,这两个并不相关。
如果您对所属社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满意,想要换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这个是可以的。
比如物业工作人员没有正规培训,管理杂乱无章,或粗暴无端,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辞退该物业公司。
《民法典》第946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