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条例》这次修改,在法律责任方面一共增加了3条。
其中,第七十九条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处罚权。
第七十四条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执法主体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十五条针对物业服务人的三种不作为性质的违法行为、四种乱作为性质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不同角度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调整。
为确保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等,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新《条例》聚焦这些领域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主要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已投入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三个部分。
新增业委会职能
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前期物业管理
新《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物业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新建住宅分期开发建设的,在物业服务用房尚未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临时物业服务用房。
在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督促建设单位按时完成保修。
房屋装修装饰
新《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发现上述问题时,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
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经验收合格后,应依法依规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管理,并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及其以外的设施设备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同时承担相关费用。
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交接备案,信息公示,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阻挠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罚则;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拒不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拒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罚则;罚则以规范为主、处罚为辅。
答记者提问
提问①很多住宅小区存在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经费短缺、作用发挥难等问题,新修正的《条例》通过哪些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小区与物业管理处处长雷振华回答:
1、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符合条件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2、增加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的筹集渠道。
3、增加物业管理委员会条款,为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提供补充。
提问②许多业主都很关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道的维修养护,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在新修正的《条例》中是怎么规定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小区与物业管理处处长雷振华回答:
第一,从源头上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的建设标准以及产权归属。
第二,对于已投入使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的产权归属也进行了明确。
第三,进一步明确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的承担部门。
第四,进一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专的维修范围。